该拘!沙湾一男子偷鸡不成,还踢打民警!
不配合民警盘查
反而极力反抗
还踢打民警……
12月9日,沙湾区福禄镇一男子因盗窃
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
12月9日9时许,正在沙湾区福禄镇向阳街北段巡逻的福禄派出所民警发现一男子行色可疑,便对其进行盘查,谁知该男子拒不配合盘查,双手紧紧扣住一装有东西的编织袋,采取脚踢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随后该男子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今年40岁的许某(男,乐山市沙湾区福禄镇人)小学毕业缀学后,就在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养成一身恶习,12月9日上午8时左右,许某在福禄镇平原村4组,看见邻居的鸡在院子里跑,趁周围无人,便在路边捡了根编织袋,偷走邻居的2只鸡,欲去街上卖掉。刚到福禄镇街上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许某,因盗窃、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10日。
民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只有消除民警的执法顾虑,才能让民警全心全意、放开手脚为人民服务。对此,近年来,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民警执法维权工作,将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作为推进公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底线,坚决向“袭警”、“辱警”说“不”!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行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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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沙湾金盾
审核:刘 红
责编:刘 冉
编辑:鲁 勇 / 侯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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